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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员工应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实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适用于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没有载明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员工的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约定条款包括单位的福利待遇,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
1、劳动合同不写薪资是不合法的,同时该劳动合同也是不生效的。
2、薪资是必须要写在劳动合同当中的。
3、很多单位会以没有确定工资为由,不在劳动合同上写劳动报酬,这其实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这样的劳动合同不生效,所以日后对于公司方面会以公司的要求为准,会损害员工的利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注明薪资,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款:
4、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以及法人。
5、劳动合同上要有甲方,甲方就是公司,所以公司的名声是一定要有的,同时法人的名字也要在劳动合同当中体现出来。这样有纠纷时,才知道该找什么人负责。
6、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
7、有的公司是两年一签合同,也有的公司是三年一签合同,所以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上注明签订的期限,这样能避免很多麻烦。四、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休假加班的福利待遇。
8、每个岗位都有每个岗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标注出来的。对员工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把工作做好。同时工作时间也必须要标注出来,这样才能确定超过多长时间是加班,而且加班也是要给加班工资的。
9、对于节假日,休假以及福利待遇也是要注明的。一般来说,节假日都是三倍工资。
10、这是员工的工资,也是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必须要在劳动合同当中体现的。有很多用人单位会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工资是多少,一方面是想节约自己,另一方面是在压榨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11、对于这样的公司,一定要远离,因为连最起码的公开透明都做不到的,最后进入公司只会有无穷无尽的问题。六、各项保险
12、一般来说员工入职,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工都要交社保。这也是必须在劳动合同当中著名的,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当中的内容,避免公司因为钻法律的漏洞,写上一些模棱两可的内容。必要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样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1、个人签劳动合同,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必须要填写,而且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如果单方面的订立的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3、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5、(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7、(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1、(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2、(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3、(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5、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6、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应该写明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这些条款,如果因工资发生了争议还可以有此依据。所以劳动合同上最好写明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劳动合同法》